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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外貿精英網
一、技術、技術轉讓、技術引進
(一)技術的含義及特征
1、技術的含義 技術貿易的形象是技術。什么是技術呢?國際工業(yè)產權組織認為:“技術是指制造一種產品或提供一項服務的系統(tǒng)的知識?!?
2.技術的特征 技術有三個顯著特征:
(1)無形性。技術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 的知識性的東西;它只能靠理解去把握。有些技術可用語言來表達;而有些技術只存在于“能人”的經驗中。
(2)系統(tǒng)性。零星的技術知識不能稱之為技術。只有關于產品的生產原理、設計,生產操作,設備安裝調試,管理、銷售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知識、經驗和技藝的綜合,才能稱之為技術。
(3)商品屬性。技術是無形的特殊商品。正因為技術不僅有使用價值,而且也有交換價值,所以它才能充當技術貿易的交易標的。
(二)技術轉讓
技術轉讓是指擁有技術的一方通過某種方式將其技術出讓給另一方使用的行為。物品轉讓是所有權的轉讓,與此不同,技術轉讓一般只是技術使用權的轉讓。一件物品只能完整地轉讓給一個對方,原物主也將因轉讓而喪失對該物的所有權。而一項技術可同時完整地轉讓給多個對方,且原有技術的持有者并不因轉讓而失去對該技術的所有權。
技術轉讓是技術轉移的一種特殊形式。技術轉移是指技術從一領域傳向另一領域或從一地區(qū)傳向另一地區(qū)的過程。技術轉讓則是其中有特定雙方的,以援助、贈與或出售為方式的一類技術轉移形式。
技術轉讓的類型,按其是否跨國界可分為國內技術轉讓和國際技術轉讓;按其有償性可分為商業(yè)性技術轉讓和非商業(yè)性技術轉讓;按其方向可分為橫向技術轉讓即企業(yè)之間的技術轉讓和縱向技術轉讓即大公司向其子公司或科研機構向企業(yè)轉讓技術。
(三)技術引進
使國外的技術轉讓到國內,就是技術引進。具體地說,技術引進是指一個國家或企業(yè)引入國外的技術知識和經驗,以及所必需附帶的設備、儀器和器材,用以發(fā)展本國經濟和推動科技進步的做法。技術引進是一個特定的概念。
(1)技術引進是一種跨國行為。
(2)技術引進與設備進口有著原則區(qū)別。人們常將“技術”廣義化,把技術分為軟件技術和硬件技術。軟件技術就是前面提到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藝,屬純技術;硬件技術是指機器設備之類的物化技術。只從國外購人機器設備而不買人軟件技術,一般稱之為設備進口。若只從國外購人軟件技術或與此同時又附帶購進一些設備,這種行為才能稱為技術引進。
(3)技術引進的目的是為提高引進國或企業(yè)的制造能力、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要達到目的只有引進軟件技術,通過自我消化吸收,才能做到。
二、國際技術貿易及其特點
(一)國際技術貿易的含義 國際技術貿易是指不同國家的企業(yè)、經濟組織或個人之間,按照一般商業(yè)條件,向對方出售或從對方購買軟件技術使用權的一種國際貿易行為。它由技術出口和技術引進這兩方面組成。簡言之,國際技術貿易是一種國際間的以純技術的使用權為主要交易標的的商業(yè)行為,
(二)國際技術貿易的特點 國際技術貿易(簡稱:技貿)與自標貨物貿易(簡稱“物貿”)有著明顯的區(qū)別; 1.交易標的性質不同 物貿的標的是有形的物質商品,易計量、論質和定價;而技貿的標的是無形的知識,其計量、論質和定價的標準都是很復雜的。
2.交易雙方當事人不同 一方面,物貿雙方當事人一般不是同行,而技貿雙方當事人則一般都是同行。因為只有雙方是同行,引進方才會對轉讓方的技術感興趣,引進方才有能力使用這種技術。另一方面,物貿中的賣方始終是以銷售為目的,面技貿中的賣方(轉讓方),一般并不是為了轉讓而是為了自己使用才去開發(fā)技術的,只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才轉讓技術。
3.交貨過程不同 物貿的交貨是實物移交,其過程較簡單。技貿的“交貨”則是傳授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藝的復雜而又漫長的過程。
4.所涉及的問題和法律不同
技貿涉及的問題多、復雜、特殊。如技貿涉及工業(yè)產權保護、技術風險、技術定價、限制與反限制、保密、權利和技術保證、支持辦法等問題。技貿中涉及的國內法律和圖際法律、公約也比物貿多。因而從事技貿遠比從事物貿難度大。
5、政府干預程度不同 政府對技貿的干預程度大于對物貿的干預程度。由于技術出口實際上是一種技術水平、制造能力和發(fā)展能力的出口,所以為了國家的安全和經濟利益上的考慮,國家對技術出口審查較嚴。由于在技貿中,技術轉讓方往往在技術上占優(yōu)勢,為了防止其憑借這種優(yōu)勢迫使引進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也為了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發(fā)展政策上的考慮,國家對技術引進也予以嚴格的管理。
三、國際技術貿易的國際規(guī)定
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技術出口方往往憑借其技術上的優(yōu)勢地位而迫使引進方接受種種不公平的限制條件。這種現象在國際上逐漸被普遍化,從面使之成為國際技術貿易中限制性商業(yè)慣例,它越來越阻礙國際技術貿易的發(fā)展。為此,許多發(fā)展中國家要求聯合國主持制定一項國際性的技術轉讓守則。
1978年10月,聯合國大會委托聯合國貿發(fā)會負責起草的《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出臺,此后又經多次修改。 《該守則》草案規(guī)定交易各方的談判地位應均衡,任何一方不應濫用其優(yōu)勢地位的條件舉行技術轉讓的交易,特別是涉及發(fā)展中國家的技術轉讓交易,從而達成彼此滿意的協定。它還規(guī)定了技術轉讓當事各方應避免在合同中采用的20條限制性慣例。但代表轉讓方利益的一些發(fā)達國家千方百計地想使限制性慣例在《守則》中合法化,而以七十七國集團為首的發(fā)展中國家為維護引進方的利益與發(fā)達國家進行了針鋒相對的斗爭。終因雙方的嚴重分歧,該守則至今未獲正式通過。但是,《守則》草案總結了國際技術轉讓的一些做法,提出了技術轉讓的普遍應遵循的原則,在國際上有較廣泛的基礎,因而對指導國際技術轉讓、建立良好的國際技術貿易新秩序有著重要意義。
四、我國對技術引進的管理
為維護我方利益,根據我國實踐經驗并參考一些國家的立法,我國規(guī)定,引進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
(l)要求受方接受同技術引進無關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不需要的技術、技術服務、原材料、設備或產品;
(2)限制受方自由選擇從不同來源購買原材料、零部件或設備;
(3)限制受方發(fā)展和改進所引進的技術;
(4)限制受方從其他來源獲得類似技術或與供方競爭的同類技術;
(5)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
(6)限制受方利用引進的技術生產產品的數量、品種或銷售價格;
(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銷售渠道或出口市場;
(8)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滿后,繼續(xù)使用引進的技術;
(9)要求受方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專利支付報酬或承擔義務。
依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合同的引進方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的30天內,向審批機關報批。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報批申請書之日起的60天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審批機關逾期未予答復的,視為合同獲得批準。經批準的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并由審批機關發(fā)給技術引進合同批準證書》。
在技術引進合同的履約過程中涉及到稅收和用匯問題,分別統(tǒng)一由國家稅務局(涉及到關稅的由海關總署)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決和管理”
五、我國對技術出口的管理
我國以貿易渠道出口技術是從80年代開始的。1986年國家制定了我國技術出口的方針、原則和管理制度。我國技術出口應遵循六項原則:
(l)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
(2)符合我國外交、外貿和科技政策并參照國際慣例;
(3)遵守我國對外簽訂的協議和所承擔的義務;
(4)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5)有利于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發(fā)展、科學技術進步以及經濟技術合作;
(6)保護我國經濟技術權益和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地位。 為貫徹上述原則,我國把技術項目分為禁止出口、控制出口(重大技術)和允許出口(一般技術)三大類,并對技術出口項目和技術出口合同實行雙重審批制度。

